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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整体安排
发布时间:2015-3-12 阅读:8640次  

  总体而言,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上海试点而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次试点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
  具体而言,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试点期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
  其中,免征增值税项目主要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郑州发票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主要包括: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如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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